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委托,对电视传媒心理健康专题宣传服务项目的下述服务进行国内询价,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提交密封的报价。
1、项目编号:闽咨采[2017]12号
2、询价服务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详见附后的询价服务一览表。
3、询价文件购买时间: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6日(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北京时间),到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购买询价文件。
4、询价文件售价:
询价文件售价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未购买询价文件的报价将被拒绝。
5、报价截止时间:2017年5月2日上午9: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报价文件送达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13层)。逾期送达的或者不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开标时间和地点:于2017年5月2日上午9:00(北京时间)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13层)。
7、询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质疑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提交的书面质疑材料须按照询价文件第二章第25点要求执行,否则不予接收。
9、有关本项目询价的相关信息(包括询价文件澄清及修改)都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公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0、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地 址:福州南二环路451号
联系人: 熊小姐
电 话:0591-83516091
传 真:0591-83516091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13层
联系人:陈宇、游秀敏
电 话:0591-87677863
传 真:0591-87677861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名称: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351008010018150009287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上须注明“闽咨采[2017]12号”投标保证金,如因供应商汇款凭证未注明造成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附:询价服务一览表
合同包 |
品 目 号 |
服物名称 |
服务 时间 |
数量 |
服务内容与要求 |
最高 限价 (元) |
1 |
1 |
电视传媒心理健康专题宣传服务项目 |
1年 |
1项 |
详见第三章询价内容及要求 |
240000 |
注:(1)供应商应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的内容必须进行完整投标。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服务所涉及的有关项目费用进行报价,包括:策划、录制、播出等,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报价供应商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的费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3)成交人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供应商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5)采购人对成交人提交的所有成果文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成交人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成果文件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