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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5号楼加固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标段)(施工)补充通知(二)

发布日期:2024/10/15 16:16:46

招标编号:E3501000102802224001

各投标单位:

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冶院5号楼加固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标段)(施工)补充通知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8项11分包更改为:不允许,分包内容:本项目专业工程不允许分包。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2、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3.5.2分包的确定更改为: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专业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3、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7项29.1履约担保期限及合同专用条款3.7 履约担保(4)履约担保期限:更改为:履约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

4、本项目无有限空间作业要求。

5、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前向监理人书面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 80%扣除当月的应扣款后,金额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进度款,若承包人逾期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期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其中承包人需提供福建建科院或以上级别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格结构鉴定报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备案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合规性审查结算后,金额经发包人审批后款项付至结算价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缺陷修复完成后支付。更改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前向监理人书面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 80%扣除当月的应扣款后,金额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进度款,若承包人逾期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期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时需经发包人委托的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结构鉴定报告后)、竣工备案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合规性审查结算后,金额经发包人审批后款项付至结算价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缺陷修复完成后支付。

 

本补充通知文件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