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方应认真核对居民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发现就诊人员所持医疗保险卡与身份不符,或有下列情形造成伤害发生的就诊,应拒绝其使用医疗保险卡:
(1)、因交通、医疗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发生的就诊;
(2)、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就诊;
(3)、因自伤、自残、汹酒、戒毒、性传播疾病发生的就诊;
(4)、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发生的就诊;
2、院方执行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儿科常用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若需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单项自付金额超过100元以上,应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参保患者还应签定文字协议。
3、参保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采取“定额结算,超支共但”的办法结算。门诊大病病种的医保费用定额标准为140元;住院普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的定额标准为2500元;住院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的定额标准为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