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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发布日期:2018/6/22 0:00:00

    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委托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GC-FS-D-2018-12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秀鸿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3933068339330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南二环路45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邱主任/0591-8351618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秀鸿/0591-8339330683393307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

 

一、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合同包

品目号

项目的名称

用途

数量

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1

1

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保险

2

保险责任: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第三章报价内容及要求)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本项目拟采购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经过一次公开招标和一次竞争性谈判均失败,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一家递交投标文件。且在两次招标公示期间,均无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修改建议或质疑。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改革的通知》闽财购〔201634号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提供本项目的服务。

三、开标时间:20180628 14:30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其地址:

供应商的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供应商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

 五、其它补充事宜

1、报名和协商时间及地点等:

报名时间:2018062208:002018062718: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获取采购文件方式:

(1)购买时间及报名时间:2018062208:002018062718:00 (北京时间)。未在规定时间购买采购文件及报名的潜在报价人将失去协商资格。(2)采购文件纸质文本售价10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可自行选购光盘,售价50元人民币。 (3)报价人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并登记报名,否则提出的质疑或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获取询价文件售价:100

2、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062814:00 20180628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协商时间:2018062814:30

协商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3、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凡有能力提供本采购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报价人;

2、报价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报价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4、报价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报价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8、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环境保护领域没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书面声明;

9、报价人在报价文件技术商务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2(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或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报价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提交首次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提交首次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函(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环境保护领域没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在环境保护领域没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书面声明函(9)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是指由报价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注:若报价人为集团或总公司的,资格标准第3.1.2条所提供的材料须为集团或总公司自身的材料;若报价人为其他组织或子公司的,可提供自身或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母公司的材料。除第3.1.2条外,资格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均须以报价人的名义提供,否则该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4、询问、质疑与投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与投诉

2.1质疑

2.1.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1.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1.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方式;

(2)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办公室;

(3)接收质疑函的联系电话:0591-8339330683393307

(4)接收质疑函的通讯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2投诉

2.2.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采购文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报价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6、报价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号:  3500 1610 0070 5253 0977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六、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27.0 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2018622